近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位于公园路的柳州市乐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娱乐城违法接纳2名未成年人顾客消费,被处罚款1万元。
案情综述
10月23日,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案件移送函。2019年9月25日22时分许,柳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对柳州市乐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娱乐城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A28包厢内疑似接纳未成年人顾客。经民警调查确认该包厢内2名顾客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10月23日下午,柳州市乐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谭某某到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该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法律依据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的规定,由于当时消费者被公安部门民警带去协助调查,未支付其消费金额,故认定其无违法所得。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参照《柳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第140条规定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财物,处1万元罚款”处罚基准。
因此,对柳州市乐库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